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号地块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江工业园区内东南侧,总占地面积15172.03m2,中心经纬度120.05431°E,29.256415°N,北至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号地块,西至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二号地块,东、南至农用地,历史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义乌市黎明湖环湖片区概念规划及控规》,本地块未来拟规划为居住用地(R2)、水域(E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和《省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2019年9月6日)等要求,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中的地块分类定义,地块由非敏感用地变更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满足调查启动条件。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本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义乌市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2月委托浙江新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一方面是为了明确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防止地块利用过程中对人居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为相关部门了解地块环境状况、合理规划地块利用方式提供依据。
地块基本情况:
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号地块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江工业园区内东南侧,总占地面积15172.03m2,中心经纬度120.05431°E,29.256415°N,北至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号地块,西至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二号地块,东、南至农用地,历史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义乌市黎明湖环湖片区概念规划及控规》,本地块未来拟规划为居住用地(R2)、水域(E1)。
地块采样调查情况: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要求的原则,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5个柱状土壤监测点(S1-S15),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合计送检55个土壤样品(含7个土壤平行样)。检测项目为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锑、菲、蒽、芴、苊、总铬、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点位布设4个,地块外上游布设1个对照点,实际采样仅在地块内W4点位和对照点采集到地下水样品,现场在地块外下游补充一个地下水点位,共采集到3个地下水样品,3个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检测项目:GB14848-2017常规35项+GB36600基本45项(重复去除)、锑、菲、蒽、芴、苊、总铬、总磷、AOX、可萃取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
调查结果分析:
土壤: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评价,原则上污染物浓度超过筛选值,则判定为土壤关注污染物。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5个柱状土壤监测点(S1-S15),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共送检55壤样品(含7土壤平行样),另在南侧区域采集2个底泥样品(含1个平行样),检测项目均为pH、GB36600中45项基本检测项目、锑、菲、蒽、芴、苊、总铬、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
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和底泥样品共检测了pH、9种重金属和无机物、28种挥发性有机物、15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和2种石油烃类,共有pH、8种重金属和无机物、石油烃(C10~C40)和石油烃(C6-C9)存在检出。
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内土壤采样点位和底泥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石油烃类)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布设4个,地块外上游布设1个对照点,下游布设1个影响点,共采集到3个地下水样品,3个地下水平行样。检测指标为GB14848-2017常规35项+GB36600基本45项(重复去除)、锑、菲、蒽、芴、苊、总铬、总磷、AOX、可萃取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以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的常规指标、重金属、石油烃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指标除浊度外均未超出相应标准限值。本地块地下水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的指标中,浊度指标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毒理学指标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且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的前提下,该指标无需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结论:
根据浙江真爱毯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0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检测指标除浊度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本地块可用作居住用地(R2)、水域(E1)开发使用,可结束地块调查工作,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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