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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陈大道与鸽溪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2023-03-06  来源:管理员    〖打印〗

关于大陈大道与鸽溪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变更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皓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陈大道与鸽溪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内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委托调查范围确定为大陈大道与鸽溪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地块面积约24628m2)。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1)基本信息

大陈大道与鸽溪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位于大陈大道与鸽溪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地块东至工业区道路,南至大陈大道,西至鸽溪路,北至大陈镇消防队。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20.121464°,北纬29.454630°,占地面积为24628m2。地块原为工业用地,现规划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2)土壤及地下水采样检测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文件,结合对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潜在污染源和污染物的识别判断和地下水流向的分析,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7个,地下水点位3个,并选取地块上游绿地设置1个土壤监测对照点,1个地下水监测对照点。

3)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等检出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相关常规因子、镍、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要求。

4)结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5.3.2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本次调查的土壤指标均和地下水指标满足相关标准,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调查地块可以用于后续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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