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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岸镇城山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2021-10-18  来源:管理员    〖打印〗

关于赤岸镇城山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赤岸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赤岸镇城山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赤岸镇城山地块位于城山路与大乔路交叉口的东南侧,地块占地面积为66181.86m2。地块东侧为赤岸镇四村菜市场和华川北路,隔路为临时停车场和赤岸派出所;南侧为华川宿舍及综合楼、闲置用地和报国西路,隔路为浙江华川实业集团;西侧为城山路和临时停车场;北侧为大乔路和厂房。地块中心桩号(东经120°1'38.70",北纬 29°9'10.75")。

赤岸镇城山地块2006年10月前一直为小山坡和水坑;2006年10月,本地块部分搭建临时工棚作为临时钢筋售卖点,其余部分为小山坡和水坑;临时钢筋售卖点于2019年拆除,后搭建临时板房,其余部分仍为小山坡和水坑;2021年初,地块内临时板房进行拆除,小山坡被铲除,地块内的水坑进行填埋,填土来源于本地块内小山坡开挖的土;地块现状为未开始建房的建设用地。根据《义乌市2020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农民建房)建设用地》(金土字(330782-农)A[2020]-0002),该地块用地批准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 9个土壤采样点S1-S9及 3个地下水采样点W1-W3,在调查地块西北侧(上游)的闲置用地区域布设 1 个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对照点S10/W4,另参照赤岸镇政府西侧地块三个参照点,分别位于东南侧(下游)、东侧和西南侧土壤采样点为S11-S13。S1-S10每个采样点实际采集4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S11-S13每个采样点实际采集1个表层样,共采集土壤样品77个(包括土壤质控平行样4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40个(包括土壤质控平行样4个)。另外本地块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包括4个地下水基础样品及1个地下水质控平行样)。土壤检测指标包括 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汞、锌、总铬、锑、多氯联苯、硫酸盐、硫化物、六六六(表层样)、滴滴涕(表层样)。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酸盐、氯化物、硫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性酚类、石油烃C10-C40、总铬、锑、锌、多氯联苯;六六六(表层样)、滴滴涕(表层样)。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硫化物、六六六总量、多氯联苯总量及滴滴涕总量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铜、镉、砷、铅、汞、镍、锌、硫酸盐及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锌检出值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表A.1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浊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砷、镉、铬(六价)、铅、汞、镍、锌、锑、铜、钠、挥发性酚类、多氯联苯、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NH3-N、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萘等浓度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类浓度能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石油烃、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浓度能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氯甲烷浓度能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总铬能达到荷兰地下水干预值。其中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硫酸盐、硝酸盐氮、氯化物、锌、铜、镁、钙、钠、钾、砷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五、结论

综上所述,赤岸镇城山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可用于商住用地开发利用,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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